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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清账公司分享一例子女用父母的车作抵押引发的借款纠纷,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这起案件的?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江阴清账公司分享一起子女用父母的车作抵押,签了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最后是如何审理的这起案件的?

以车辆或其他小型动产质押借款,是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子女可以用父母的车作抵押吗?签了借款合同抵押就有效吗?一起从宝坻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找找答案吧!

 

基本案情

202310月的一天,王乙(女)驾驶父亲王甲的轿车到洗车店洗车时,张某将该轿车从洗车店中开走。后王乙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民警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调查期间民警多次协调张某向王甲归还该车,但张某拒不返还,故王甲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审理。

 

当事人张某

车已经被我卖了,这辆车是王甲买来给女儿结婚的嫁妆,后来女儿王乙和姑爷赵某两个人把车抵押给我,从我这儿借走5万多元,我们已经签了《借款合同》了,我有权卖车!

 

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辩称案涉车辆系王甲买来给女儿王乙结婚的嫁妆,女儿王乙和姑爷赵某两个人把车抵押给他,但其就所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张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赵某并非涉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无权将涉诉车辆质押给张某。张某在和赵某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时明知车辆产权人并非赵某,仍将涉诉车辆作为质押物,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对张某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法院确认张某对涉诉车辆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张某应将涉诉车辆返还王甲。

 

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涉及的重点法律关系是

 

质押法律关系

 

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出质人提供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上享有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可就质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与债务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订立质权合同

 

条件

 

2.交付质物

 

也就是说,质权人签订完合同并不当然取得质权,只有出质人或第三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人才取得质权,合法占有质押物。本案中,张某扣押案涉轿车的前提是需要对轿车享有质权,但是与赵某订立合同只完成了设立质权的第一步,第二步——交付质押物并没有完成。因此,张某尚未取得质权。

 

为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赵某将王某甲的车质押给张某,但张某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明知该案涉车辆不归赵某所有,仍将涉案车辆作为质押物,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质权。

 

综上,张某不具有质权,没有占有小轿车的合法依据,其直接开走他人汽车,属于无权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原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