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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要债公司阐述调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后完美解决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江阴要债公司阐述调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后完美解决


 案情简介

彩礼返还引纠纷 悉心调解化矛盾 江阴要债公司成功调解郭某某与文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郭某某,保山市隆阳区某某乡某村村民;文某某,保山市隆阳区某某乡某村村民。20231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添加微信好友,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文某某带郭某某回家见父母,9月初两人登记结婚。在此期间,文某某及其家人按照当地习俗,给予郭某某及其家人彩礼10万元;郭某某的家人则为郭某某置办了部分日常用品作为嫁妆。婚后共同生活半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43月初,两人向隆阳区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申请。然而,30天离婚冷静期已过,双方就结婚时文某某给予郭某某的10万元彩礼退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调解过程

2024417日,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排查线索得知,郭某某与文某某因彩礼退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吵闹。两人于20243月初已向隆阳区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申请。了解事情原委后,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联系了郭某某与文某某,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委会遂依程序受理了该案。经过对案情的研究分析,调委会认为该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彩礼纠纷。

 

418日,郭某某、文某某及其家人前往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先尝试通过“面对面”沟通,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迅速激化。见此情形,调解员立即安抚双方情绪,建议大家冷静下来,指出只有心平气和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随后,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根据双方陈述的案情和意愿,调解员总结了该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具备返还彩礼的条件以及应当返还多少彩礼。

 对于争议焦点一,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前述规定,该纠纷适用于第三点,郭某某应退还文某某部分彩礼。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打开天窗说亮话”,运用情、理、法多角度释明利害关系,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耐心地劝导,缩小双方意见差距。经过调解员几轮耐心细致的疏导,历经2次“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双方充分协商,逐步达成共识,最终郭某某同意退还文某某一部分彩礼。至此,这场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调解结果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某地的财产归男方所有;

 2.由女方一次性归还男方彩礼钱人民币70000.00元(柒万元整),该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当场支付。

 

案例点评

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返还部分彩礼,这符合给付彩礼以缔结婚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案例也明确了共同生活时间是确定彩礼返还及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后,第一时间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本着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通知双方亲属前来司法所进行调解。随后,工作人员又向双方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并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入手,认真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女方当即返还“彩礼”,纠纷得以顺利、妥善、彻底化解。